2020年,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凸显了农资保供工作的重要性,也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制度的重要意义。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制度从2004年建立至今,在缓解化肥常年生产、季节性使用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。为了进一步完善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,建立起运营机制完善的储备管理体制,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等部门对《国家化肥储备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并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。
7月31日,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正式印发《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同时废止《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》(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令第26号)、《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》(计经贸〔1999〕577号)、《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》(发改经贸〔2005〕2251号)。这也标志着此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改革的“靴子”落地。
《办法》对储备规模、储备时间及布局、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、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、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、储备财务管理、储备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。经梳理,本次化肥商业储备的改革重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:
一是整合储备制度,将原“中央救灾化肥储备”(救灾肥)“化肥淡季商业储备”(春耕肥)“国家钾肥储备”(钾肥)统一整合为“国家化肥商业储备”,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,救灾肥、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、磷、复合肥;
二是所有承储主体都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,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,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,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;
三是储备任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下达,不再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;
四是加强监管,对出现未完成储备任务、弄虚作假骗取补助、挪用储备贷款、储备肥质检不合格等问题的承储企业加大惩处力度。
责任编辑:原小瑛